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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414368号“BAKER TAL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9642号
2023-09-11 00:00:00.0
申请人:山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14368号“BAKER TAL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8850082、62133159号“达人 烘焙达人 BAKER TALENT”商标(以下合称引证商标)不近似,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缓审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在“酒店住宿服务;餐馆;咖啡馆;酒吧服务;蛋糕裱花;比萨店”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向申请人发出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主要申辩意见: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为“面包师天才”,具有显著性,并不表示指定服务的特点,且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两件引证商标均已无效。
我局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BAKER TALENT”为纯文字商标,且仅表现为常见的计算机字库字体,中文可译为“面包师天才”。该词汇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酒店住宿服务、蛋糕裱花等复审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文字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14368号“BAKER TAL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8850082、62133159号“达人 烘焙达人 BAKER TALENT”商标(以下合称引证商标)不近似,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缓审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在“酒店住宿服务;餐馆;咖啡馆;酒吧服务;蛋糕裱花;比萨店”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向申请人发出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主要申辩意见: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为“面包师天才”,具有显著性,并不表示指定服务的特点,且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两件引证商标均已无效。
我局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BAKER TALENT”为纯文字商标,且仅表现为常见的计算机字库字体,中文可译为“面包师天才”。该词汇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酒店住宿服务、蛋糕裱花等复审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文字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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