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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34923号“三亩花田”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09151号
2021-08-26 00:00:00.0
异议人:亓云吉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盛利日化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亓云吉对被异议人广州盛利日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7期《商标公告》第44234923号“三亩花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亩花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洁精;上光剂;研磨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113344号“花田实验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抛光制剂;研磨膏”等。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然类似,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区别较大,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663555号“半亩花田”,第27663546号、第14039129号“半亩花田及图”,第7996700号“半亩花田LITTLE DREAM GARDE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洁肤乳液;香皂;护发素”等。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234923号“三亩花田”商标在“洗洁精;上光剂;研磨剂;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盛利日化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亓云吉对被异议人广州盛利日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7期《商标公告》第44234923号“三亩花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亩花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洁精;上光剂;研磨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113344号“花田实验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抛光制剂;研磨膏”等。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然类似,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区别较大,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663555号“半亩花田”,第27663546号、第14039129号“半亩花田及图”,第7996700号“半亩花田LITTLE DREAM GARDE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洁肤乳液;香皂;护发素”等。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234923号“三亩花田”商标在“洗洁精;上光剂;研磨剂;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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