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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882145号“鹤凤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26151号
2024-04-10 00:00:00.0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江南椰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江南椰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4期《商标公告》第68882145号“鹤凤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鹤凤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自助餐厅;餐厅;餐馆;茶馆;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流动饮食供应;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私人厨师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431359号“老凤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旅馆;提供会议室”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882145号“鹤凤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江南椰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江南椰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4期《商标公告》第68882145号“鹤凤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鹤凤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自助餐厅;餐厅;餐馆;茶馆;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流动饮食供应;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私人厨师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431359号“老凤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旅馆;提供会议室”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882145号“鹤凤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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