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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750251号“WH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547号
2025-03-11 00:00:00.0
异议人:广州市赫莲娜服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金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伍何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赫莲娜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伍何仁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750251号“WH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H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T恤衫;帽”。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08638号“H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皮带(服饰用);腰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975807号“HR”、第10013517号“H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衬衫;服装;针织服装”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钱包、旅行箱(袋)”商品上的“HR”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整体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50251号“WH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金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伍何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赫莲娜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伍何仁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750251号“WH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H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T恤衫;帽”。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08638号“H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皮带(服饰用);腰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975807号“HR”、第10013517号“H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衬衫;服装;针织服装”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钱包、旅行箱(袋)”商品上的“HR”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整体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50251号“WH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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