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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704953号“N8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608号
2025-03-05 00:00:00.0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李妍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704953号“N8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8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和第35类等商品和服务上。异议人对上述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634777号、第43840906号“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橱窗展示安排服务;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634778号、第62463888号“N”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04953号“N8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李妍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704953号“N8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8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和第35类等商品和服务上。异议人对上述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634777号、第43840906号“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橱窗展示安排服务;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634778号、第62463888号“N”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04953号“N8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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