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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95519号“统乒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23815号
2021-11-15 00:00:00.0
申请人:重庆乾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95519号“统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多年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29426号图形商标、第1037775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35类服务上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本案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均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主张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95519号“统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多年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29426号图形商标、第1037775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35类服务上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本案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均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主张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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