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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176532号“黛普丽斯W PLU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6013号
2025-05-27 00:00:00.0
异议人:喜达屋饭店及度假村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王牌国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喜达屋饭店及度假村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王牌国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176532号“黛普丽斯W PLU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黛普丽斯W PLUS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56614号“HOTELS W”、第8031423号“W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的“餐馆;咖啡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76532号“黛普丽斯W PLU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王牌国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喜达屋饭店及度假村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王牌国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176532号“黛普丽斯W PLU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黛普丽斯W PLUS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56614号“HOTELS W”、第8031423号“W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的“餐馆;咖啡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76532号“黛普丽斯W PLU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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