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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468192号“轻一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53618号
2023-05-08 00:00:00.0
异议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轻一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轻一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1期《商标公告》第61468192号“轻一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轻一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燕麦食品;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馒头;饺子;面条;甜食;凉粉(食用淀粉制品);糕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44665号“一麦 HQB及图”、第17192226号、第11716410号、第14179083号“一麦”、第15545375号“壹麦 YIMAI”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酵母;曲种;食用小苏打”、第32类“蔬菜汁(饮料);植物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869691号“一麦”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淀粉”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为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468192号“轻一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轻一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轻一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1期《商标公告》第61468192号“轻一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轻一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燕麦食品;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馒头;饺子;面条;甜食;凉粉(食用淀粉制品);糕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44665号“一麦 HQB及图”、第17192226号、第11716410号、第14179083号“一麦”、第15545375号“壹麦 YIMAI”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酵母;曲种;食用小苏打”、第32类“蔬菜汁(饮料);植物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869691号“一麦”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淀粉”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为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468192号“轻一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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