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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608509号“张旺旺 美原旺旺醪糟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1591号
2025-05-16 00:00:00.0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旺丁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旺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608509号“张旺旺 美原旺旺醪糟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张旺旺 美原旺旺醪糟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醪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10105号“旺旺”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煎饼;谷类制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旺旺”,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08509号“张旺旺 美原旺旺醪糟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旺丁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旺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608509号“张旺旺 美原旺旺醪糟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张旺旺 美原旺旺醪糟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醪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10105号“旺旺”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煎饼;谷类制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旺旺”,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08509号“张旺旺 美原旺旺醪糟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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