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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48581号“精品餐厅指南WISHGOURMETRESTAURANTGUI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11556号
2018-01-24 00:00:00.0
申请人:北京艳阳天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48581号“精品餐厅指南WISHGOURMETRESTAURANTGU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844020号“威西;WI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60234号“WI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4252号“WI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221046号“WI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916009号“WISH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权利待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五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第20548580号案卷):
1、商标设计介绍复印件;
2、媒体宣传报道复印件;
3、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产品照片、宣传册等证据复印件;
4、合作餐厅列表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网络通讯设备;电池充电器;动画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投币启动的机械装置;画面处理器(数据处理设备);内部通讯装置;电池;动画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精品餐厅指南”和英文“WISH”“GOURMET RESTAURANT GUIDE”构成,其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英文部分“WISH”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48581号“精品餐厅指南WISHGOURMETRESTAURANTGU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844020号“威西;WI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60234号“WI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4252号“WI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221046号“WI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916009号“WISH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权利待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五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第20548580号案卷):
1、商标设计介绍复印件;
2、媒体宣传报道复印件;
3、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产品照片、宣传册等证据复印件;
4、合作餐厅列表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网络通讯设备;电池充电器;动画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投币启动的机械装置;画面处理器(数据处理设备);内部通讯装置;电池;动画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精品餐厅指南”和英文“WISH”“GOURMET RESTAURANT GUIDE”构成,其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英文部分“WISH”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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