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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785068号“ROVV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8273号
2025-06-05 00:00:00.0
异议人:上海型度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宋在敏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型度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宋在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2期《商标公告》第77785068号“ROVV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OVVE”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155323号“O-V-V”、第12989386号“OVV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OVV”,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785068号“ROVV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宋在敏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型度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宋在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2期《商标公告》第77785068号“ROVV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OVVE”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155323号“O-V-V”、第12989386号“OVV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OVV”,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785068号“ROVV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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