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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07187号“多彩三棵树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309号
2025-01-13 00:00:00.0
异议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开普雅士涂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开普雅士涂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3407187号“多彩三棵树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多彩三棵树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692999号、第38966407号“三棵树”、第55510234号“三棵树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三棵树”,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07187号“多彩三棵树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开普雅士涂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开普雅士涂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3407187号“多彩三棵树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多彩三棵树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692999号、第38966407号“三棵树”、第55510234号“三棵树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三棵树”,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07187号“多彩三棵树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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