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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642152号“铜锣湾九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38077号
2023-03-27 00:00:00.0
异议人:深圳市铜锣湾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铜锣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娑(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铜锣湾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铜锣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第62642152号“铜锣湾九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铜锣湾九龙”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9749号“铜锣湾”、第1946628号“铜锣湾广场”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信息;拍卖;推销(替他人);商业管理咨询”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铜锣湾”,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642152号“铜锣湾九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铜锣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娑(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铜锣湾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铜锣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第62642152号“铜锣湾九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铜锣湾九龙”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9749号“铜锣湾”、第1946628号“铜锣湾广场”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信息;拍卖;推销(替他人);商业管理咨询”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铜锣湾”,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642152号“铜锣湾九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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