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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442841号“MACALL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09961号
2022-01-21 00:00:00.0
异议人:麦卡兰制酒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珩立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卡兰制酒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珩立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8442841号“MACALL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CALLAN”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养宠物用床;家养宠物栖息箱;家养宠物窝;狗窝;猫用磨爪杆;宠物靠垫;宠物用充气床;猫用床;狗用床;宠物美容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98553号“MACALLAN”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有其他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在先注册并使用了其“MACALLAN”商标,且“MACALLAN”均为臆造词,具有一定独创性。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了与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的“MACALLAN”商标,同时申请多件与异议人关联公司爱丁顿洋酒(上海)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麦卡伦XX”系列商标近似的“麦卡伦”商标,此种一致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独立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摹仿和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442841号“MACALL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珩立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卡兰制酒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珩立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8442841号“MACALL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CALLAN”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养宠物用床;家养宠物栖息箱;家养宠物窝;狗窝;猫用磨爪杆;宠物靠垫;宠物用充气床;猫用床;狗用床;宠物美容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98553号“MACALLAN”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有其他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在先注册并使用了其“MACALLAN”商标,且“MACALLAN”均为臆造词,具有一定独创性。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了与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的“MACALLAN”商标,同时申请多件与异议人关联公司爱丁顿洋酒(上海)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麦卡伦XX”系列商标近似的“麦卡伦”商标,此种一致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独立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摹仿和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442841号“MACALL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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