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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642703号“树叶起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7396号
2025-05-06 00:00:00.0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荣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7642703号“树叶起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树叶起源”指定使用于第32类“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制饮料用糖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51166号“东方树叶”、第25243767号“东方树叶”、第7987079号“东方树叶”、第9395593号“东方树叶”、第18504980号“东方树叶ORIENTAL LEAF”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饮料”以及第32类“啤酒;果汁”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642703号“树叶起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荣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7642703号“树叶起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树叶起源”指定使用于第32类“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制饮料用糖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51166号“东方树叶”、第25243767号“东方树叶”、第7987079号“东方树叶”、第9395593号“东方树叶”、第18504980号“东方树叶ORIENTAL LEAF”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饮料”以及第32类“啤酒;果汁”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642703号“树叶起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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