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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43785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2469号
2025-04-22 00:00:00.0
申请人:深圳市润腾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特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378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65444号“图形”、第27443032号“百度网盘及图”、第63924455号“百度网盘云一朵及图”、第12334546号“云苏宁 购无界及图”、第15989406号“天地云 SPATIAL 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在图形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特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378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65444号“图形”、第27443032号“百度网盘及图”、第63924455号“百度网盘云一朵及图”、第12334546号“云苏宁 购无界及图”、第15989406号“天地云 SPATIAL 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在图形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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