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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8186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03034号
2023-04-07 00:00:00.0
申请人:厦门斯巴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思明区必浩得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818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99425号图形商标、第19129466号图形商标、第2365738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毛皮(仿皮制品)、动物皮、伞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三的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软毛皮(仿皮制品)、动物皮、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思明区必浩得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818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99425号图形商标、第19129466号图形商标、第2365738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毛皮(仿皮制品)、动物皮、伞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三的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软毛皮(仿皮制品)、动物皮、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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