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56964494号“恒康佳业”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2356号
2024-11-07 00:00:00.0
异议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东莞市权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权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56964494号“恒康佳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恒康佳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足球;排球;篮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37862号“恒康佳业HENGKANGJIAYE及图”、第33529568号、第33533821号、第33536659A号“HENGKANGJIAYE”、第33532258号“恒康佳业”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为第9类的“计步器;计数器”、第27类的“地毯;席”、第28类的“塑胶跑道;伪装掩蔽物(体育用品)”、第41类的“教育;体育教育”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然而,根据异议人提交证据并经核实,异议人自2014年起经营体育用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提出异议。同时,东莞市鑫晨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自2017年起于第28类等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多件“HENGKANGJIAYE”“佳业恒康”“恒康佳业”等商标,我局曾在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认定其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对上述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东莞市鑫晨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曾于2020年11月将上述商标转让于本案被异议人东莞市权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异议人作为上述商标的受让人、注册申请人,理应知晓异议人状况及其相关商标的存在,被异议人亦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故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和借助他人商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该行为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964494号“恒康佳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东莞市权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权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56964494号“恒康佳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恒康佳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足球;排球;篮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37862号“恒康佳业HENGKANGJIAYE及图”、第33529568号、第33533821号、第33536659A号“HENGKANGJIAYE”、第33532258号“恒康佳业”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为第9类的“计步器;计数器”、第27类的“地毯;席”、第28类的“塑胶跑道;伪装掩蔽物(体育用品)”、第41类的“教育;体育教育”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然而,根据异议人提交证据并经核实,异议人自2014年起经营体育用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提出异议。同时,东莞市鑫晨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自2017年起于第28类等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多件“HENGKANGJIAYE”“佳业恒康”“恒康佳业”等商标,我局曾在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认定其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对上述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东莞市鑫晨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曾于2020年11月将上述商标转让于本案被异议人东莞市权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异议人作为上述商标的受让人、注册申请人,理应知晓异议人状况及其相关商标的存在,被异议人亦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故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和借助他人商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该行为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964494号“恒康佳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