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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878406号“方老太”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08924号
2023-09-22 00:00:00.0
异议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黑龙江柏盈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异议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黑龙江柏盈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7期《商标公告》第66878406号“方老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方老太”指定使用于第31类“蘑菇繁殖菌;新鲜蔬菜;新鲜水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1684号、第11959253号、第15962500号、第32097927号、第61483217号“方太 FOTIL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谷(谷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且已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知名度予以充分考虑,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不能认定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进而侵犯其商号权。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878406号“方老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黑龙江柏盈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异议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黑龙江柏盈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7期《商标公告》第66878406号“方老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方老太”指定使用于第31类“蘑菇繁殖菌;新鲜蔬菜;新鲜水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1684号、第11959253号、第15962500号、第32097927号、第61483217号“方太 FOTIL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谷(谷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且已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知名度予以充分考虑,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不能认定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进而侵犯其商号权。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878406号“方老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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