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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745455号“丹弗斯阀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12320号
2022-09-23 00:00:00.0
申请人:丹弗斯(广东)阀门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之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45455号“丹弗斯阀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源自申请人企业字号及企业简称,是申请人的防御和保护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9833号“丹佛斯及图”商标、第38371071号“丹弗丝”商标、第47460400号“丹弗思”商标、第8127073号“丹福斯”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引证商标一、四注册人系囤积商标,引证商标一、四不应被核准注册。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认证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尚可区分,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压力阀(机器部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膨胀阀、压力阀(机器部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丹弗斯阀门”与引证商标一“丹佛斯及图”、引证商标二“丹弗丝”、引证商标三“丹弗思”在显著汉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可区分性。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源自其企业字号及企业简称,是防御和保护商标的理由不能当然影响本案对商标近似与否的判定。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一、四注册人囤积商标的理由,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畴,申请人可另案提出相应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之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45455号“丹弗斯阀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源自申请人企业字号及企业简称,是申请人的防御和保护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9833号“丹佛斯及图”商标、第38371071号“丹弗丝”商标、第47460400号“丹弗思”商标、第8127073号“丹福斯”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引证商标一、四注册人系囤积商标,引证商标一、四不应被核准注册。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认证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尚可区分,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压力阀(机器部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膨胀阀、压力阀(机器部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丹弗斯阀门”与引证商标一“丹佛斯及图”、引证商标二“丹弗丝”、引证商标三“丹弗思”在显著汉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可区分性。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源自其企业字号及企业简称,是防御和保护商标的理由不能当然影响本案对商标近似与否的判定。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一、四注册人囤积商标的理由,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畴,申请人可另案提出相应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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