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7266819号“蕉夏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326号
2025-04-21 00:00:00.0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灵璧县蒂景制衣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灵璧县蒂景制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266819号“蕉夏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蕉夏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沙滩防晒服装;服装;防水服;羽绒服装;童装;户外防风夹克;罩衫;武术服;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94672号、第60674359号“蕉下”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雨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市场影响,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文字“蕉夏”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66819号“蕉夏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灵璧县蒂景制衣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灵璧县蒂景制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266819号“蕉夏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蕉夏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沙滩防晒服装;服装;防水服;羽绒服装;童装;户外防风夹克;罩衫;武术服;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94672号、第60674359号“蕉下”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雨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市场影响,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文字“蕉夏”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66819号“蕉夏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