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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957471号“谯郡华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0219号
2022-08-11 00:00:00.0
异议人: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荣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荣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第51957471号“谯郡华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谯郡华佗”指定于第5类“人用药;药枕”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53749号、第130962号、第4528901号“华佗及图”、第5402728号、第3469238号“华佗”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药酒;医用营养品;中药袋”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华佗”,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故对该主张不再评述。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957471号“谯郡华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上海荣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荣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第51957471号“谯郡华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谯郡华佗”指定于第5类“人用药;药枕”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53749号、第130962号、第4528901号“华佗及图”、第5402728号、第3469238号“华佗”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药酒;医用营养品;中药袋”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华佗”,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故对该主张不再评述。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957471号“谯郡华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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