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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099377号“薛记炒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63184号
2024-03-12 00:00:00.0
申请人:山东薛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99377号“薛记炒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065351号“薛记熟食XUEJISHU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状态,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3589号“薛记天寿堂XUEJI TIANSHOUTANG及图”商标、第18295619号“薛记三凤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第12255093号“薛记炒货”,该商标目前依然有效,并未被认定缺乏显著性,因此本案申请商标“薛记炒货”并不缺乏显著性,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薛记炒货”在食品行业知名度极高,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会导致其与各引证商标近似,更不会出现缺乏显著性的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明、山东薛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薛记大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薛记炒货”部分店铺的营业执照、企业登记信息及对应的店铺照片、部分加盟合同、进货及销售合同、销售小票、“薛记炒货”在淘宝、京东、美团、饿了么等网络平台销售及评价页面截图、媒体报道、宣传材料、产品及物料照片及带有商标图样的门头专利、小红书推广合同及产品照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薛记炒货”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且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可证明申请商标的显著性通过使用得以进一步增强,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另,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而无效,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99377号“薛记炒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065351号“薛记熟食XUEJISHU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状态,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3589号“薛记天寿堂XUEJI TIANSHOUTANG及图”商标、第18295619号“薛记三凤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第12255093号“薛记炒货”,该商标目前依然有效,并未被认定缺乏显著性,因此本案申请商标“薛记炒货”并不缺乏显著性,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薛记炒货”在食品行业知名度极高,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会导致其与各引证商标近似,更不会出现缺乏显著性的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明、山东薛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薛记大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薛记炒货”部分店铺的营业执照、企业登记信息及对应的店铺照片、部分加盟合同、进货及销售合同、销售小票、“薛记炒货”在淘宝、京东、美团、饿了么等网络平台销售及评价页面截图、媒体报道、宣传材料、产品及物料照片及带有商标图样的门头专利、小红书推广合同及产品照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薛记炒货”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且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可证明申请商标的显著性通过使用得以进一步增强,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另,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而无效,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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