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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07678号“遇见鼓浪屿”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71633号
2021-06-04 00:00:00.0
异议人:厦门兴茂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致群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紫辰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兴茂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紫辰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1607678号“遇见鼓浪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遇见鼓浪屿”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片;鱼子酱;肉罐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176310号“鼓浪屿 GULANG ISLAND”、第33027105号“鼓浪屿 GU LANG ISLAND及图”、第11769704号“鼓浪屿”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过的槟榔;蛋”、第30类“豆浆;豆浆精;酵母”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奶酪;水果色拉;食用果冻;加工过的坚果;五香豆;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加工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鼓浪屿”且并未形成明显与之相区别的新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鼓浪屿”作为异议人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在相关公众间具有一定的影响,且“鼓浪屿”作为厦门市一地名并非由异议人独创,故对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607678号“遇见鼓浪屿”商标在“奶酪;水果色拉;食用果冻;加工过的坚果;五香豆;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福建致群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紫辰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兴茂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紫辰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1607678号“遇见鼓浪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遇见鼓浪屿”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片;鱼子酱;肉罐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176310号“鼓浪屿 GULANG ISLAND”、第33027105号“鼓浪屿 GU LANG ISLAND及图”、第11769704号“鼓浪屿”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过的槟榔;蛋”、第30类“豆浆;豆浆精;酵母”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奶酪;水果色拉;食用果冻;加工过的坚果;五香豆;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加工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鼓浪屿”且并未形成明显与之相区别的新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鼓浪屿”作为异议人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在相关公众间具有一定的影响,且“鼓浪屿”作为厦门市一地名并非由异议人独创,故对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607678号“遇见鼓浪屿”商标在“奶酪;水果色拉;食用果冻;加工过的坚果;五香豆;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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