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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446603号“卫龙辣么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01049号
2022-09-22 00:00:00.0
申请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胜女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对第34446603号“卫龙辣么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与申请人具有关联,对外共同作为具有极高知名度之“卫龙”品牌持有者的集团形象而被相关市场熟知和认可。自独创出具固有显著性的“卫龙”、“卫龙WEILONG”系列商标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全方面、多维度保护该系列商标的同时,亦将其投入大量且持续的商业性使用中。通过长期持续的广告宣传及使用,申请人“卫龙”、“卫龙WEILONG”系列商标及其相关产品已在休闲食品市场具有极高知名度与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953349号“卫龙WEI-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使用极易致使相关公众对不同服务来源造成混淆误认。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第7135418号“卫龙WEILONG-FOO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一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在中国注册的系列驰名商标的摹仿,存在明显的恶意和故意混淆行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将导致申请人的驰名商标的贬损和淡化,损害申请人、相关公众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所获部分荣誉材料、纳税证明及A级纳税人信息查询结果、慈善事业相关报道;
2、申请人旗下部分“卫龙”系列商标档案、作品登记证、作品图片;
3、广告代言合同及宣传图片、“卫龙”系列产品展会图片及相关新闻报道;
4、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部分食品购销合同及天猫平台产品销售图片、销售记录;
5、申请人“卫龙”品牌及产品所获部分荣誉材料;
6、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经异议,于2020年3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引证商标一、二均由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第30类食用面筋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截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公司21件商标,其中在第29、30、35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9件“卫龙一根”、“卫龙辣么爽”、“卫龙辣么香”商标, 3件“好饼来”商标,3件“良福吉”商标等,与申请人的“卫龙”商标、他人的“好利来”、“百吉福”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较强关联性。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卫龙”并非汉语中固定词语搭配,具有较强独创性。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卫龙”商标在膨化食品等零食商品上经过宣传使用。并且,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还在与申请人实际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多件“卫龙一根”、“卫龙辣么爽”、“卫龙辣么香”商标,与此同时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商标相近似的“好饼来”、“良福吉”商标,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故可合理推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难谓善意与巧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必然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胜女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对第34446603号“卫龙辣么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与申请人具有关联,对外共同作为具有极高知名度之“卫龙”品牌持有者的集团形象而被相关市场熟知和认可。自独创出具固有显著性的“卫龙”、“卫龙WEILONG”系列商标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全方面、多维度保护该系列商标的同时,亦将其投入大量且持续的商业性使用中。通过长期持续的广告宣传及使用,申请人“卫龙”、“卫龙WEILONG”系列商标及其相关产品已在休闲食品市场具有极高知名度与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953349号“卫龙WEI-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使用极易致使相关公众对不同服务来源造成混淆误认。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第7135418号“卫龙WEILONG-FOO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一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在中国注册的系列驰名商标的摹仿,存在明显的恶意和故意混淆行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将导致申请人的驰名商标的贬损和淡化,损害申请人、相关公众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所获部分荣誉材料、纳税证明及A级纳税人信息查询结果、慈善事业相关报道;
2、申请人旗下部分“卫龙”系列商标档案、作品登记证、作品图片;
3、广告代言合同及宣传图片、“卫龙”系列产品展会图片及相关新闻报道;
4、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部分食品购销合同及天猫平台产品销售图片、销售记录;
5、申请人“卫龙”品牌及产品所获部分荣誉材料;
6、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经异议,于2020年3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引证商标一、二均由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第30类食用面筋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截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公司21件商标,其中在第29、30、35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9件“卫龙一根”、“卫龙辣么爽”、“卫龙辣么香”商标, 3件“好饼来”商标,3件“良福吉”商标等,与申请人的“卫龙”商标、他人的“好利来”、“百吉福”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较强关联性。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卫龙”并非汉语中固定词语搭配,具有较强独创性。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卫龙”商标在膨化食品等零食商品上经过宣传使用。并且,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还在与申请人实际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多件“卫龙一根”、“卫龙辣么爽”、“卫龙辣么香”商标,与此同时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商标相近似的“好饼来”、“良福吉”商标,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故可合理推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难谓善意与巧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必然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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