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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437429号“沂蒙食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7268号
2018-10-17 00:00:00.0
申请人:蒙阴县宬溪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智义信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37429号“沂蒙食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510662号“沂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66539号“沂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01463号“沂蒙老农 沂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谷(谷类);鲜花;活动物;坚果(水果);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农作物种子;动物食品;酿酒麦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树木;小麦;酿酒麦芽;干草;活动物;甘蔗;猪饲料;新鲜蔬菜;谷种”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识别主体“沂蒙”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西安智义信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37429号“沂蒙食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510662号“沂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66539号“沂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01463号“沂蒙老农 沂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谷(谷类);鲜花;活动物;坚果(水果);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农作物种子;动物食品;酿酒麦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树木;小麦;酿酒麦芽;干草;活动物;甘蔗;猪饲料;新鲜蔬菜;谷种”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识别主体“沂蒙”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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