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3447638号“MOOLY MONSTE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7210号
2024-10-23 00:00:00.0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毛哩服饰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毛哩服饰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447638号“MOOLY MONST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OLY MONSTER”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服装带(衣服);服装;成品衣;手套(服装);围巾;针织服装;婚纱”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3624447号“MONSTER”、第53624456号“MONSTER ENERGY”、第53624464号“MONSTER ARMY”、第65299490A号“MONSTER ENERG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手套(服装)”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47638号“MOOLY MONST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毛哩服饰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毛哩服饰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447638号“MOOLY MONST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OLY MONSTER”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服装带(衣服);服装;成品衣;手套(服装);围巾;针织服装;婚纱”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3624447号“MONSTER”、第53624456号“MONSTER ENERGY”、第53624464号“MONSTER ARMY”、第65299490A号“MONSTER ENERG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手套(服装)”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47638号“MOOLY MONST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