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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422479号“台东铃”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1146号
2023-02-17 00:00:00.0
异议人:深圳台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廊坊万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台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廊坊万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422479号“台东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台东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电动三轮车;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内装饰品;机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婴儿车;汽车轮胎;补内胎用全套工具;空中运载工具”。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82589号、第15063278号“台铃”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摩托车;自行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三轮车;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内装饰品;机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婴儿车;汽车轮胎;空中运载工具”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视觉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422479号“台东铃”商标在“电动三轮车;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内装饰品;机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婴儿车;汽车轮胎;空中运载工具”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廊坊万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台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廊坊万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422479号“台东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台东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电动三轮车;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内装饰品;机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婴儿车;汽车轮胎;补内胎用全套工具;空中运载工具”。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82589号、第15063278号“台铃”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摩托车;自行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三轮车;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内装饰品;机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婴儿车;汽车轮胎;空中运载工具”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视觉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422479号“台东铃”商标在“电动三轮车;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内装饰品;机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婴儿车;汽车轮胎;空中运载工具”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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