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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790041号“喵享租车 WONDERFUL TRAVE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3685号
2024-11-12 00:00:00.0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喵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喵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2790041号“喵享租车 WONDERFUL TRAVE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喵享租车 WONDERFUL TRAVEL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327576号“喵享达”、第59328318号“猫享”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外围设备;收银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90041号“喵享租车 WONDERFUL TRAVE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喵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喵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2790041号“喵享租车 WONDERFUL TRAVE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喵享租车 WONDERFUL TRAVEL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327576号“喵享达”、第59328318号“猫享”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外围设备;收银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90041号“喵享租车 WONDERFUL TRAVE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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