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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85981号“眉好爸爸”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507号
2024-12-26 00:00:00.0
异议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神县青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异议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神县青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285981号“眉好爸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眉好爸爸”指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085634号“好爸爸”、第16038087号“好爸爸 KISPA”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的“游戏机;玩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092708号“好爸爸”、第18917588号“好爸爸 KISPA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干洗剂;护发素”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85981号“眉好爸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神县青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异议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神县青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285981号“眉好爸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眉好爸爸”指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085634号“好爸爸”、第16038087号“好爸爸 KISPA”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的“游戏机;玩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092708号“好爸爸”、第18917588号“好爸爸 KISPA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干洗剂;护发素”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85981号“眉好爸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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