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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557864号“护舒宝云感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46603号
2020-12-30 00:00:00.0
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玳运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2月26日对第26557864号“护舒宝云感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创始于1837年,是全世界最大的日用消费品公司之一,自1988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旗下“Whisper/护舒宝”等众多品牌已家喻户晓。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92162号“护舒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266707号“护舒宝云感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及其“Whisper/护舒宝”系列商标远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就陆续在中国申请注册,且经长期、持续宣传和使用,已取得极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为第5类“卫生巾”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复制,其注册使用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标权益。三、被申请人在知晓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使用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护舒宝”系列商标以及知名人士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难谓巧合。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在中国发展历程相关媒体报道;
2、宝洁官方唯一旗舰店销售页面、宝洁高端洗护发旗舰店京东官网专卖店页面、“Whisper/护舒宝”品牌官网网站页面及新浪微博页面;
3、申请人所获荣誉及相关报道、财富网宝洁公司2009年世界500强排名、中国产业信息网题为2017年中国卫生巾市场规模现状及竞争格局分析的报道;
4、申请人年报;
5、申请人“Whisper/护舒宝”品牌1999年-2009年宣传资料、所获荣誉、媒体报道、活动资料;
6、北京华通现代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1997年护舒宝认知度报告证明;
7、1996年-1999年护舒宝品牌广告费支出跟踪表;
8、护舒宝产品包装图片;
9、新浪网、联商网、中国法院网、腾讯网、新华新闻网、网易新闻等有关申请人及其品牌的报道;
10、“Whisper/护舒宝”品牌视频广告截图、“Whisper/护舒宝”品牌2015年广告宣传列表及相关页面;
11、百科检索“护舒宝”、“护舒宝官网”等页面;
12、在先裁定书、异议裁定书;
13、申请人“Whisper/护舒宝”品牌2014年-2015年销售证明;
14、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的资料;
15、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及部分商标档案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2日申请注册,2020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货物展出;广告;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片制作;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月经垫;卫生巾”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4、35、42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17166168号“白百合”商标、第20060495号“雅至尊”商标、第17166169号“肺欲清”商标、第20060497号“护舒宝”商标等。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引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月经垫;卫生巾”等商品在消费对象、消费目的、消费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广告宣传、公司年报等证据未能全面反映引证商标一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尚难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已在第5类“卫生巾”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申请人所主张为公众熟知的“卫生巾”商品在消费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显著,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存在误导公众,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之虞。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
本案中,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14类和42类上申请注册了6件“护舒宝”、“护舒宝极柔棉”、“护舒宝云感棉”、“护舒宝超净棉”商标。申请人“护舒宝”商标并非固定词汇,具有较强显著特征,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该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与申请人“护舒宝”商标高度近似商标的行为难谓巧合。除此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雅至尊”、“白百合”、“肺欲清”等与他人知名品牌或知名人士姓名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案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玳运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2月26日对第26557864号“护舒宝云感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创始于1837年,是全世界最大的日用消费品公司之一,自1988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旗下“Whisper/护舒宝”等众多品牌已家喻户晓。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92162号“护舒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266707号“护舒宝云感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及其“Whisper/护舒宝”系列商标远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就陆续在中国申请注册,且经长期、持续宣传和使用,已取得极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为第5类“卫生巾”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复制,其注册使用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标权益。三、被申请人在知晓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使用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护舒宝”系列商标以及知名人士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难谓巧合。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在中国发展历程相关媒体报道;
2、宝洁官方唯一旗舰店销售页面、宝洁高端洗护发旗舰店京东官网专卖店页面、“Whisper/护舒宝”品牌官网网站页面及新浪微博页面;
3、申请人所获荣誉及相关报道、财富网宝洁公司2009年世界500强排名、中国产业信息网题为2017年中国卫生巾市场规模现状及竞争格局分析的报道;
4、申请人年报;
5、申请人“Whisper/护舒宝”品牌1999年-2009年宣传资料、所获荣誉、媒体报道、活动资料;
6、北京华通现代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1997年护舒宝认知度报告证明;
7、1996年-1999年护舒宝品牌广告费支出跟踪表;
8、护舒宝产品包装图片;
9、新浪网、联商网、中国法院网、腾讯网、新华新闻网、网易新闻等有关申请人及其品牌的报道;
10、“Whisper/护舒宝”品牌视频广告截图、“Whisper/护舒宝”品牌2015年广告宣传列表及相关页面;
11、百科检索“护舒宝”、“护舒宝官网”等页面;
12、在先裁定书、异议裁定书;
13、申请人“Whisper/护舒宝”品牌2014年-2015年销售证明;
14、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的资料;
15、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及部分商标档案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2日申请注册,2020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货物展出;广告;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片制作;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月经垫;卫生巾”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4、35、42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17166168号“白百合”商标、第20060495号“雅至尊”商标、第17166169号“肺欲清”商标、第20060497号“护舒宝”商标等。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引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月经垫;卫生巾”等商品在消费对象、消费目的、消费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广告宣传、公司年报等证据未能全面反映引证商标一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尚难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已在第5类“卫生巾”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申请人所主张为公众熟知的“卫生巾”商品在消费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显著,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存在误导公众,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之虞。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
本案中,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14类和42类上申请注册了6件“护舒宝”、“护舒宝极柔棉”、“护舒宝云感棉”、“护舒宝超净棉”商标。申请人“护舒宝”商标并非固定词汇,具有较强显著特征,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该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与申请人“护舒宝”商标高度近似商标的行为难谓巧合。除此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雅至尊”、“白百合”、“肺欲清”等与他人知名品牌或知名人士姓名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案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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