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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491067号“THE ME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46142号
2025-02-27 00:00:00.0
申请人:马红英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91067号“the me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1901264号“meet 遇见华锦”、第68178209号“me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经商评字(2024)第235698号、第6860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5类“成品衣”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91067号“the me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1901264号“meet 遇见华锦”、第68178209号“me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经商评字(2024)第235698号、第6860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5类“成品衣”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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