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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028393号“名创波司”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1191号
2024-11-04 00:00:00.0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潘襟櫶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潘襟櫶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028393号“名创波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名创波司”指定使用于第18类“皮绳;手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384865号“名创优品”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511584号“名创”、第33061714号“名创优品”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类“皮制系带;手杖”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28393号“名创波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潘襟櫶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潘襟櫶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028393号“名创波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名创波司”指定使用于第18类“皮绳;手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384865号“名创优品”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511584号“名创”、第33061714号“名创优品”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类“皮制系带;手杖”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28393号“名创波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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