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5243208号“崂山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541号
2025-01-17 00:00:00.0
异议人一:青岛金食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吴家老油坊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金食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吴家老油坊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43208号“崂山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崂山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制品、食用油”等。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62949154号“崂山花”商标、在先注册的第46150135号“崂山花”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制品、食用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及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1702号“崂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果味露、果子露”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及生产工艺等方面区别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注册并使用在“矿泉水”商品上的“崂山”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该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二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如予核准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二的权益受到损害。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43208号“崂山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青岛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吴家老油坊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金食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吴家老油坊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43208号“崂山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崂山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制品、食用油”等。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62949154号“崂山花”商标、在先注册的第46150135号“崂山花”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制品、食用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及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1702号“崂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果味露、果子露”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及生产工艺等方面区别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注册并使用在“矿泉水”商品上的“崂山”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该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二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如予核准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二的权益受到损害。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43208号“崂山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