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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911994号“科视达 COST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09630号
2024-04-2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1911994 |
申请人:石家庄市云视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11994号“科视达 CO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287638号“KOSTOUCH 科世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58562号“科世达KESHI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650230号“科华视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97925号“科士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437168号“科士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254936号“科士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693835号“科士达 K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026854号“科视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685910号“科视达keshi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0402261号“科视达 SEMICONDU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239977号“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国际注册第925668H号“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国际注册第1616069号“STARLA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6361060号“ST 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69200005号“兔 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70979953号“STAR GAM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71751248号“STAR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67704633号“STARGRAP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0599433号“小鸣星 MUSIC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225005号“皓星 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5141480号“科视达QUE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69677379号“S.T.A.R.S. RACCOON·POLICE·DE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14307126号“公益星设计 STARS CHAR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14764547号“公益星设计 为梦想设计 让未来发光 STARS CHAR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在文字构成、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明确。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前身“石家庄市科视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科视达品牌简介、“科视达”品牌展会宣传、“科视达”品牌宣传册以及产品手册、宣传合同、购买原材料的票据、“科视达”品牌产品销售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在“显微镜;天体照相机镜头;光学器械和仪器;望远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测量仪器”等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四在驳回复审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六、十七、二十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九的专用期于2023年7月20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但专用期届满未满一年。其余诸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四、十六、十七、二十二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十四、十六、十七、二十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三、二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认读汉字部分“科视达”与引证商标一至九、二十一文字或认读汉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二十一核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二十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二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11994号“科视达 CO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287638号“KOSTOUCH 科世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58562号“科世达KESHI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650230号“科华视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97925号“科士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437168号“科士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254936号“科士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693835号“科士达 K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026854号“科视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685910号“科视达keshi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0402261号“科视达 SEMICONDU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239977号“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国际注册第925668H号“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国际注册第1616069号“STARLA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6361060号“ST 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69200005号“兔 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70979953号“STAR GAM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71751248号“STAR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67704633号“STARGRAP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0599433号“小鸣星 MUSIC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225005号“皓星 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5141480号“科视达QUE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69677379号“S.T.A.R.S. RACCOON·POLICE·DE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14307126号“公益星设计 STARS CHAR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14764547号“公益星设计 为梦想设计 让未来发光 STARS CHAR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在文字构成、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明确。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前身“石家庄市科视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科视达品牌简介、“科视达”品牌展会宣传、“科视达”品牌宣传册以及产品手册、宣传合同、购买原材料的票据、“科视达”品牌产品销售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在“显微镜;天体照相机镜头;光学器械和仪器;望远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测量仪器”等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四在驳回复审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六、十七、二十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九的专用期于2023年7月20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但专用期届满未满一年。其余诸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四、十六、十七、二十二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十四、十六、十七、二十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三、二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认读汉字部分“科视达”与引证商标一至九、二十一文字或认读汉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二十一核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二十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二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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