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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585980号“西湖名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98389号
2025-07-0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81585980 |
申请人:张晓
委托代理人:嘉兴麻花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85980号“西湖名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43045号“西湖名片”商标、第33011363号“西湖名片”商标、第28825713号“西湖名片”商标、第81283286号“西湖博览会 XIHU EXPO及图”商标、第55597866号“西湖跑团”商标、第16945887号“西湖山庄”商标、第34093883号“西湖大學 WESTLAKE UNIVERSITY”商标、第770023号“西湖”商标、第60529792号“西糊”商标、第34270735号“西湖鱼港”商标、第24986148号“西湖城投”商标、第62691992号“西湖鱼港”商标、第19311313号“西湖礼物 WESTLAKE GIF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含义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提起撤三申请,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十三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暂缓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嘉兴麻花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85980号“西湖名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43045号“西湖名片”商标、第33011363号“西湖名片”商标、第28825713号“西湖名片”商标、第81283286号“西湖博览会 XIHU EXPO及图”商标、第55597866号“西湖跑团”商标、第16945887号“西湖山庄”商标、第34093883号“西湖大學 WESTLAKE UNIVERSITY”商标、第770023号“西湖”商标、第60529792号“西糊”商标、第34270735号“西湖鱼港”商标、第24986148号“西湖城投”商标、第62691992号“西湖鱼港”商标、第19311313号“西湖礼物 WESTLAKE GIF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含义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提起撤三申请,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十三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暂缓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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