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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687589号“巨无霸金刚”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1073号
2024-12-09 00:00:00.0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阳市鹊桥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逸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贵阳市鹊桥饮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687589号“巨无霸金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巨无霸金刚”指定使用于第32类“矿泉水(饮料);水(饮料);果汁冰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0313号、第29054312号“巨无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果汁;姜汁汽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87589号“巨无霸金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阳市鹊桥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逸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贵阳市鹊桥饮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687589号“巨无霸金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巨无霸金刚”指定使用于第32类“矿泉水(饮料);水(饮料);果汁冰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0313号、第29054312号“巨无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果汁;姜汁汽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87589号“巨无霸金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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