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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40527号“芯巨量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8240号
2024-11-26 00:00:00.0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德国卓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德国卓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240527号“芯巨量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芯巨量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硬件;眼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20545号、第43344400号“巨量引擎”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第42类“地质勘测;化学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121686号“巨量引擎及图”、第38369243号“巨量宝”、第40316501号“巨量百应”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眼镜;运动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皆包含文字“巨量”,含义无明显区别,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40527号“芯巨量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德国卓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德国卓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240527号“芯巨量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芯巨量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硬件;眼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20545号、第43344400号“巨量引擎”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第42类“地质勘测;化学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121686号“巨量引擎及图”、第38369243号“巨量宝”、第40316501号“巨量百应”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眼镜;运动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皆包含文字“巨量”,含义无明显区别,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40527号“芯巨量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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