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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930675号“凯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50411号
2022-05-05 00:00:00.0
申请人:云南凯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30675号“凯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1444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08435号“祥和会XIANGHE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0827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7027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采石服务、汽车保养和修理、修补衣服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采石服务、汽车保养和修理、修补衣服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30675号“凯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1444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08435号“祥和会XIANGHE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0827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7027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采石服务、汽车保养和修理、修补衣服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采石服务、汽车保养和修理、修补衣服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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