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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71215号“贵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49514号
2025-05-23 00:00:00.0
申请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71215号“贵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4829号“贵 贵玉 GUI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第57880725号“贵酒191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第73872031号“贵酒臻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4501960号“众晓 贵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前述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四已属无效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71215号“贵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4829号“贵 贵玉 GUI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第57880725号“贵酒191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第73872031号“贵酒臻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4501960号“众晓 贵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前述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四已属无效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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