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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573351号“FOREST PRIMITIVE ANCESTO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99083号
2025-04-11 00:00:00.0
申请人:青岛千言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73351号“FOREST PRIMITIVE ANCESTO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110041号图形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45683号图形商标在呼叫及整体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将其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73351号“FOREST PRIMITIVE ANCESTO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110041号图形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45683号图形商标在呼叫及整体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将其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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