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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611379号“拓水浪尖大物”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528号
2024-12-23 00:00:00.0
异议人:武汉天元千川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文赢企业品牌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拓水渔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天元千川渔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拓水渔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611379号“拓水浪尖大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拓水浪尖大物”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钓鱼竿;钓鱼用具;钓鱼用浮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92564号“浪尖”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人造钓鱼饵;钓鱼杆;钓鱼用浮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11379号“拓水浪尖大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武汉文赢企业品牌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拓水渔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天元千川渔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拓水渔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611379号“拓水浪尖大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拓水浪尖大物”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钓鱼竿;钓鱼用具;钓鱼用浮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92564号“浪尖”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人造钓鱼饵;钓鱼杆;钓鱼用浮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11379号“拓水浪尖大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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