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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63740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052号
2025-03-03 00:00:00.0
异议人:广州市赫莲娜服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仁浩五金配件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赫莲娜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仁浩五金配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563740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帽;服装绶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75807号“HR”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鞋;靴;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手提包;钱包;旅行箱(袋)”商品上的“HR”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3740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仁浩五金配件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赫莲娜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仁浩五金配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563740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帽;服装绶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75807号“HR”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鞋;靴;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手提包;钱包;旅行箱(袋)”商品上的“HR”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3740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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