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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31623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4744号
2025-05-23 00:00:00.0
异议人:芬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生石
异议人芬迪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生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531623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办公室用打卡机;量规;扬声器喇叭;滑雪镜;护目镜;眼镜;便携式充电器”。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9587620号“FF及图”,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G1129982号“FF及图”,在先注册的第14659112号“FF及图”等商标核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夹鼻眼镜;太阳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就《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1623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生石
异议人芬迪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生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531623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办公室用打卡机;量规;扬声器喇叭;滑雪镜;护目镜;眼镜;便携式充电器”。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9587620号“FF及图”,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G1129982号“FF及图”,在先注册的第14659112号“FF及图”等商标核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夹鼻眼镜;太阳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就《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1623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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