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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11131号“膏笑无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34186号
2021-10-26 00:00:00.0
异议人一:广东德庆无比养生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立山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德庆无比养生酒业有限公司、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对被异议人郭立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2期《商标公告》第45311131号“膏笑无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膏笑无比”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中药成药;药酒”等商品上。 异议人广东德庆无比养生酒业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00765号“无比”、第21705374号“无比古方”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药酒;药物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无比”,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引证的第42457693号“无比膏”商标已被我局依法驳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45048号“无比滴”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敷料纱布;卫生绷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均为“无比”,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311131号“膏笑无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立山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德庆无比养生酒业有限公司、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对被异议人郭立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2期《商标公告》第45311131号“膏笑无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膏笑无比”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中药成药;药酒”等商品上。 异议人广东德庆无比养生酒业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00765号“无比”、第21705374号“无比古方”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药酒;药物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无比”,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引证的第42457693号“无比膏”商标已被我局依法驳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45048号“无比滴”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敷料纱布;卫生绷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均为“无比”,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311131号“膏笑无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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