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6130487号“鑫荣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24049号
2020-11-13 00:00:00.0
异议人一:荣华饼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庞荣华
异议人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对被异议人庞荣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1期《商标公告》第36130487号“鑫荣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荣华”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茶;糖”等商品上。异议人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43016号、第5943017号“荣华”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豆浆;酵母”等商品上。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3357号“荣华”、第1255171号“荣华月”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糕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上述两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130487号“鑫荣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庞荣华
异议人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对被异议人庞荣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1期《商标公告》第36130487号“鑫荣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荣华”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茶;糖”等商品上。异议人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43016号、第5943017号“荣华”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豆浆;酵母”等商品上。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3357号“荣华”、第1255171号“荣华月”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糕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上述两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130487号“鑫荣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