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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60904号“珠珠公”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4658号
2025-03-21 00:00:00.0
异议人:深圳市调饮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元永
异议人深圳市调饮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元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060904号“珠珠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珠珠公”指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咖啡馆服务;外卖餐馆”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750851号及第55211192号“煲珠公”、第46184107号及第55211070号“煲珠公及图”、第53871245号“宝珠公”、第53869781号“保珠公”、第53890076号“堡珠公”、第52580748号“煲珠珠”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动物寄养”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的文字表现形式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商标有所区别,应不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同一申请人的系列商标或双方主体具有特定联系,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产源,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60904号“珠珠公”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元永
异议人深圳市调饮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元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060904号“珠珠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珠珠公”指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咖啡馆服务;外卖餐馆”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750851号及第55211192号“煲珠公”、第46184107号及第55211070号“煲珠公及图”、第53871245号“宝珠公”、第53869781号“保珠公”、第53890076号“堡珠公”、第52580748号“煲珠珠”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动物寄养”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的文字表现形式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商标有所区别,应不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同一申请人的系列商标或双方主体具有特定联系,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产源,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60904号“珠珠公”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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