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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15110号“泰舒福 TAISHUF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7725号
2025-04-03 00:00:00.0
异议人:比奥法尔马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金太阳生化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比奥法尔马对被异议人安徽金太阳生化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815110号“泰舒福 TAISHUF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泰舒福 TAISHUF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生化药品;针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651602号“泰舒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品;兽药及卫生用品;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15110号“泰舒福 TAISHUF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金太阳生化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比奥法尔马对被异议人安徽金太阳生化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815110号“泰舒福 TAISHUF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泰舒福 TAISHUF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生化药品;针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651602号“泰舒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品;兽药及卫生用品;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15110号“泰舒福 TAISHUF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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