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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334617号“传承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2606号
2025-04-17 00:00:00.0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燕增强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燕增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334617号“传承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传承龙”指定使用在第19类“防腐木材、木板”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4082号“龙”、第42505902号“龙牌及图”、第5409032号“北新龙”、第14005180号“极品龙”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石膏板、水泥板”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34617号“传承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燕增强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燕增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334617号“传承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传承龙”指定使用在第19类“防腐木材、木板”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4082号“龙”、第42505902号“龙牌及图”、第5409032号“北新龙”、第14005180号“极品龙”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石膏板、水泥板”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34617号“传承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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