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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351538号“欣马天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6136号
2024-10-18 00:00:00.0
异议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正欣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正欣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2期《商标公告》第70351538号“欣马天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欣马天和”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中介服务;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0155号“欣马欣马及图”、第21643400号“欣马”、第10456996号“欣马”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白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等商品和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790738号、第49541046号“欣马”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欣马”,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351538号“欣马天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正欣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正欣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2期《商标公告》第70351538号“欣马天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欣马天和”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中介服务;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0155号“欣马欣马及图”、第21643400号“欣马”、第10456996号“欣马”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白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等商品和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790738号、第49541046号“欣马”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欣马”,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351538号“欣马天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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